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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保山市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30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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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施甸县*****村委会*****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1019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1031日被施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12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1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施甸县****村委会***寨子脚岔*****路口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20粒“881”型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约重1.9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春维   

 

检察员:祁绍富   

 

20171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赃、证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来源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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