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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昭通市鲁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30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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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甲,男,生于1995****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5********,回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鲁甸县人,住******号。因涉嫌贩卖毒品,20169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6930日被逮捕,现押于昭通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11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11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92016时左右,在鲁甸县******号空置店铺面前,马某某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出售毒品可疑物零包一个。经称重,该海洛因零包可疑物毛重0.14克,净重0.09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包装物、人民币100元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鉴定意见;6.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仁松   

 

201612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于昭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毒品包装物等物证随案移送。

 

 

 

 

 

 

来源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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