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9日14时41分,代某通过手机与被告人田野所持有的号码为177××××5435的电话联系购买300元钱的“果子”(“麻果”)、100元钱的“油”(“冰毒”),并约定了交易地点。当日15时09分许,被告人田野与代某电话联系,告知其已经到了约定地点,并催促代某快点。当日16时06分许,被告人田野窜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步行街MOMO酒吧门口与代某碰面后,被告人田野将用卫生纸包裹着的用透明小塑料袋装的6颗红色片剂(“麻果”)和一小袋白色晶体物(“冰毒”),放进代某上衣左边口袋,代某付给被告人田野毒资人民币400元。被告人田野交易完毕离开现场时,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民警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田野身上查获用透明塑料袋装的红色片剂(“麻果”)9小袋共88颗及白色晶体物(“冰毒”)18小袋和毒资人民币400元及号码为177××××5435的LG手机一部。公安机关还从代某处扣押了上述所购毒品。
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2016年5月12日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其中,被告人田野贩卖给代某的毒品重0.96克,从被告人田野身上查获的毒品重15.32克,共重16.28克。
另查明,2016年5月9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现场检测,被告人田野的尿检报告M-AMP项呈阳性,证明被告人田野吸食过毒品。证人代某为阴性,证明其未吸食毒品。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及情况说明等书证,证明:2016年5月9日14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关山街派出所民警接代某举报称有人在光谷步行街MOMO酒吧一带贩卖毒品,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的人。当天下午16时许,该所民警在本区光谷步行街MOMO酒吧附近对代某实施控制下交付。代某手机联系被告人田野后,田野窜至本区光谷步行街MOMO酒吧门口,将6颗“麻果”和一小袋“冰毒”卖给代某,收取毒资400元人民币。双方毒品交易完毕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田野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田野身上查获毒品“麻果”9小袋及“冰毒”18小袋和毒资人民币400元,从代某处查获上述贩卖的毒品。
2、武汉市公安局2016年5月9日武公(禁)指管字(2016)347号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武汉市公安局指定本案由洪山区公安分局管辖。
3、证人代某(系本案购毒人)的证言,证明:我知道光谷步行街MOMO酒吧门口有贩卖毒品的人,我可以联系上他,我想配合你们公安机关抓获卖毒品的人。我不认识对方,通过一个叫李文涛的介绍说对方叫田野,手机号码177××××5435。打这个电话就可以找田野买到“麻果”。这个李文涛是在一个酒吧见过一次,没有联系方式。我不吸食毒品。
2016年5月9日14时许,派出所民警让我先打电话给对方说要300元钱的“果子”(“麻果”)、100元钱的“油”(“冰毒”),对方答应了,并叫我到光谷步行街MOMO酒吧门口再打电话给他。随后,我就和几名便衣警察到MOMO酒吧那里去了,警察在附近守候。期间,田野给我打电话问我来了没有,我说在来的路上,他说让我到了MOMO酒吧门口给他打电话。当天下午16时许,我打电话给对方(“田野”)说我已经到MOMO酒吧门口了,对方叫我等着。过了15分钟左右,对方就过来了,把东西放进我上衣左边口袋里面。我一摸是用卫生纸包着的,然后我给了他400元钱,还给了他一根烟。然后我就离开了,接着便衣警察就冲上去把他捉住了,带到了派出所。我买的“麻果”是用白色卫生纸包着的,打开后里面有两个白色的透明小塑料袋,一个里面有6颗红色“麻果”,另外一个里面装的是白色晶体“冰毒”。
我和田野一共通过四次电话,第一次是前一两天我确认他能否卖给我毒品,后面三次都是抓获田野当天打的,我给他打了二次电话,他给我打了一次电话。和我通四次电话的都是同一个人,说的是普通话。我能够确定是同一人的声音。
4、证人聂某(关山派出所协警)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的一天,派出所张警官喊我一起去抓人,说是有一个叫代某的人(张警官的特情人员)举报光谷步行街MOMO酒吧附近有人贩卖毒品。然后张警官、吴警官、我,还有洪山公安分局派驻到关山派出所的一名巡逻队员(平时没接触,不知叫什么,现已离职)共四人到了MOMO酒吧门口。大概过了一会,具体时间忘了,代某与对方通话后(具体谁拨的电话不知),被告人就从酒店旁边的通道里面走了出来,直接和代某说话,而且走了几步远就分开了。因为他们当时是背对着我的,所以交易毒品的过程我没看到。他们分开后我们就一起将他们两人抓获带到了派出所。后面的事由办案民警处理,我不清楚。代某是下午两三点钟到所李举报的,当天下午三四点钟抓获的被告人,具体时间忘记了。
5、公安机关于2016年9月24日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证人代某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仔细辨认,指认出其中5号照片中的男子(被告人田野)或8号照片中的男子挺像当天卖毒品的人,因时间太长了,记得不清楚,不能确定。只记得那人叫田野,这名字是获取线索时朋友告诉的。
6、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接收证据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证明:2016年5月9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关山派出所民警在见证人杨某的见证下,从被告人田野处扣押如下物品:(1)毒资人民币400元(红色百元票面4张);(2)白色卫生纸包裹的疑似毒品“麻果”、“冰毒”2小透明塑料袋,其中一小袋疑似“麻果”共6颗、一小袋疑似“冰毒”;(3)约10厘米长、5厘米宽“京都蜜炼胖大海含片”小铁盒,里面有8小透明塑料袋装的疑似“麻果”共82颗,17小透明塑料袋装疑似“冰毒”;(4)号码为177××××5435的灰色LG手机1部(meid:089372288600266793)。
从买毒人代某处扣押了2个装有疑似“麻果”、“冰毒”的透明小塑料袋,其中一袋内有红色药丸状片剂6颗;一袋内装透明晶体。
被告人田野和代某分别在扣押、接收证据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上签名按手印予以确认。
7、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武公禁毒技检字(2016)第JD1028号毒品检验鉴定书、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2016年5月10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关山派出所将该案收缴毒品可疑物若干送检,要求检材重量及定性鉴定。经鉴定:(1)贩卖的塑料袋装红色片剂1包,净重0.53克。(2)贩卖的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1包,净重0.43克。(3)搜到的塑料袋装红色片剂9包,净重8.15克。(4)搜到的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18包,净重7.17克。以上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16.28克。上述毒品已上交入库。2016年5月19日,该毒品检验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田野。
8、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关山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田野所持号码为177××××5435的手机和代某所持号码为135××××2221手机交易通话记录照片、通话清单及物证被告人田野贩毒所持号码为177××××5435的LG手机,证明:2016年5月9日,被告人田野所持号码为177××××5435的手机和代某所持号码为135××××2221手机共三次通话联系,分别为:2016年5月9日14时25分41秒,代某的手机拨打被告人田野的手机,通话时间37秒;当日15时09分46秒,被告人田野的手机拨打代某的手机,通话时间37秒;当日16时06分19秒,代某的手机拨打被告人田野的手机,通话时间49秒的事实。公安机关还出具了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田野持有的177××××5435手机号无机主资料的事实。
9、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2016年6月16日出具的武汉光谷步行街MOMO酒吧门外照片,证明抓获被告人田野的地点,进而证明被告人田野贩卖毒品地点的事实。
10、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2016年5月9日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经现场检测,被告人田野尿检报告M-AMP呈阳性,证明被告人田野吸食过毒品;证人代某为阴性,证明其未吸食毒品。被告人田野、证人代某均已在报告书上签名按手印。
11、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于2016年5月21日和2016年9月26日出具的说明,证明:(1)本案贩卖毒品所得的人民币400元系该所办案经费,已由该所收回;(2)被告人田野供述中的“歪哥”、“胖哥”等人,因被告人田野未提供具体的身份信息,无法查找。
12、被告人田野身份及违法犯罪人员基本信息材料,证明:被告人田野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
13、被告人田野的供述与辩解:我2016年3月底到的武汉,无固定工作,最近帮别人送毒品为生,就是包吃包住,没钱可以找他拿钱花,平时我要做的就是当他没空,但是又有人找他买毒品的时候,我帮他把毒品送给买家。我平时喊他“歪哥”,真名我不知道,我是通过我前女友李艳认识的。“歪哥”是男性,三十四五岁的样子,武汉本地人,电话号码185××××9835。他住在汉正街那边,有几个住的地方,每天具体住在哪里我不知道。他本人是卖毒品的,平时自己出来卖,手下还有马仔帮他送货,我也属于他的马仔。他有三部手机是专门用来卖毒品的,有人打电话过来买毒品,他就安排人去送,谁去送毒品,他就给一部手机这个人,我今天送毒品被抓的时候随身的一部黑色LG手机(号码177××××5435)就是“歪哥”给我联系买家用的。
我开始并不知道他是干什么的,在他安排的地方住着也不好意思,白吃白住没做事,就主动问他,有没有什么事情可以帮他做,他说让我就在光谷这边待着,等他电话帮他跑腿,我同意了。过了几天,大概2016年4月6、7号的样子,我和“歪哥”都在曙光星城的房子里,他接了一个电话。我隐约听到他跟对方说他在曙光,还问对方要多少,最后说他马上让他弟弟送过去电话就挂断了。接着他去了一趟卫生间,出来后递给我一个烟盒子(蓝色软包装黄鹤楼,价值19元那种)和一部手机,让我打的到政法大学,然后跟一个外号叫“胖哥”的人联系,我被抓时手机里面有他的号码(经查阅手机,电话号码是136××××8828)。我到了政法大学,将烟盒子给了“胖哥”,然后就回了曙光星城。又过了两天,有一次“歪哥”打电话的时候,手从口袋里面带出来了一小袋毒品“麻果”,后来他跟我把话说开了,说单纯的帮他送毒品没多大的事情,出了事情他来帮我,我就没多想,之后陆陆续续又帮他送了四、五次毒品。
2016年5月9日早上11点半,“歪哥”到曙光星城我住的房子里,递给我一团卫生纸,说是给我自己玩的。我打开一看,里面是6颗“麻果”(装在一个2厘米×2.5厘米的透明小袋里)和一小袋“冰毒”(2厘米×3厘米的透明小袋里)。当天下午14时左右,“歪哥”又递给我一个白色的卫生纸团,让我差不多15时将这个纸团送到德国风情街的陌陌酒吧(MOMO酒吧)门口,收400元钱回来。接着他给了我那部黑色的LG手机,让我到了酒吧门口跟尾数是2221的人联系。我当时已经知道里面是毒品了,但是没打开看。过了一会儿,“歪哥”说他有事情先走了。等他走了以后,我发现餐桌上有一个胖大海的铁盒子,打开看了一眼,里面全是毒品,具体有多少我没数,反正有十来包“冰毒”和几包“麻果”。我把铁盒子装在裤子口袋里,打算装牛逼用,万一突然还有其他人要买毒品,我把盒子打开,他们就知道我手里毒品的量很多。然后我用那部LG手机和尾数是2221的人联系,我说我已经到了,让他搞快点。他说他堵在路上了,过一会儿就到。我就在酒吧附近坐着等他,差不多过了一个小时左右,他跟我打电话说他在陌陌酒吧正门口等我,那个时候差不多是16时左右。我就到酒吧门口去找他,看到酒吧正门口有个年轻伢。我朝他走了过去,碰面后我和他并排在一起走路,我当时很紧张,将“歪哥”给我的卫生纸团直接放进了他的上衣左侧口袋。他递给我400元钱,就转身朝后面走了。我拿着钱继续往前走,还没来得及将钱塞进口袋,就被迎面过来的警察按住了。警察从我手里发现了对方买毒品给我的4张100元的整钱,还从我裤子口袋里搜出了装有毒品的卫生纸团和一个红色京都密炼胖大海含片(大约5厘米×8厘米,金属材质)的盒子。卫生纸团里面有6颗“麻果”和一小袋“冰毒”,铁盒子里面的毒品警察当我的面清点了,有8袋“麻果”(共82颗)和17包“冰毒”。我贩卖的是毒品“麻果”和“冰毒”,具体多少我不知道。警察抓住我后当着我的面将纸团打开了,里面装着6颗红色的片剂状毒品“麻果”和一小袋白色晶体状毒品“冰毒”。
2016年4月上旬,我知道“歪哥”让我送的是毒品之后,他就带我开始吸毒了。我吸“麻果”和“冰毒”,一般三、四天吸食一次。我对尿检报告M-AMP呈阳性无异议。
关于被告人田野提出的系帮他人送毒品和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不是他自己的辩解。经查,举报人代某到公安机关举报系被告人田野贩毒,后与被告人田野所持手机联系并与其交易,被告人田野的辩解亦无证据证实,本院已作客观认定。同时,被告人田野贩卖给代某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96克,而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田野时,从其身上还查获了数量较大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5.32克,进而证明被告人田野积极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被告人田野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田野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