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贩卖毒品会处多少年有期徒刑?——张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02-10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9月1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因吸食毒品当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9月2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涪检公诉刑诉(2015)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先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日至9月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三次将甲基苯丙胺(冰毒)1.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颗卖给周某、胡某后,获赃款人民币350元后。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9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接周某的购毒电话后,在涪陵区易家坝皇宫假日门口将甲基苯丙胺0.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卖给吸毒人员周某后,获赃款人民币200元。
2.2015年9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接周某的购毒电话后,在涪陵区易家坝建涪宾馆停车场门口将甲基苯丙胺0.5克卖给吸毒人员周某后,获赃款人民币150元。
3.2015年9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接胡某的购毒电话后,在涪陵区易家坝广场喷水池附近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0.4克卖给吸毒人员胡某。
2015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将甲基苯丙胺0.4克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时未收到毒资1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丁某、胡某、周某的证言;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4.通话清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单;5.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及告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6.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7.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8.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予以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9月16日被抓获,被羁押1日,应折抵刑期1日,即执行刑期从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35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17-02-08• 吴xx贩卖毒品多次,如实供述,一审从轻处罚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17-02-10• 多次贩卖毒品会处多少年有期徒刑?——张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累犯、毒品再犯,有如实供述,会判什么刑罚?——杨某某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毒品再犯、累犯,有吸毒情节,能不能酌情从轻处罚?——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吸毒、盗窃被拘留后又犯毒品罪坦白会如何处理?——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毒品犯罪累犯、再犯10余克,如实供述能不能减轻处罚?——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