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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保山市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30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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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社区***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617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719日被施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9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10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11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929日、201612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6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施甸县****社区***组的路边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杨某某6粒“881”型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570克。

 

2201661619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施甸县****社区***组自己家中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杨某某6粒“881”型号的甲基苯丙胺,净重0.60克。

 

32016614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施甸县****社区***组自己家附近的路边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2粒“881”型号的甲基苯丙胺,约0.190克。

 

4201661520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施甸县****社区***组自己 家附近的路边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2粒“881”型号的甲基苯丙胺,约0.190克。

 

2016616日施甸县公安局甸阳派出所民警在施甸县****社区***组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经对其住宅进行搜查,现场搜查出甲基苯丙胺49粒,经称量净重4. 8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施甸县人民法院

 

员:祁绍富   

 

代理检察员:谢薇   

 

20171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碟4张;

 

3.赃、证物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来源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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