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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保山市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30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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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村委会**寨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531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623日被施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8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10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1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12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12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920日、2016112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4月至5月间,被告人杨某甲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乙、李某某、“小某”吸食:

 

12016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在自己家的牛圈二楼以50元的价格将“881”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乙3粒,约0.3克,并容留其在家中吸食;

 

22016528日,被告人杨某甲在自己家的牛圈二楼以50元的价格将“881”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乙3粒,约0.3克,并容留其在家中吸食;

 

320165292130分,被告人杨某甲在*****山以400元的价格将“881”型毒品甲基苯丙胺24粒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小某”24粒,约2.4克;

 

20165302230分,民警在被告人杨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从其牛圈二楼卧室沙发夹缝搜查出毒品甲基苯丙胺3粒,从其轿车油箱盖内搜查出毒品甲基苯丙胺36粒,经称量39粒净重3.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 3.证人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并容留他人吸毒二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施甸县人民法院

 

  员:杨宗良   

 

  员:杨春维

 

2017125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碟8张;

 

3.赃、证物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来源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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