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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30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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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4********,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石屏县人,无业,户籍地个旧市********单元**号,现租住于个旧市****出租房。20166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7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9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1026日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11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5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个旧市建设路鄢棚废品收购站出租房楼下,以每包人民币30元的价格,3次贩卖毒品海洛因0.24克给普某某吸食。

 

2016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个旧市建设路鄢棚废品收购站出租房楼下,以每包人民币30元的价格,2次贩卖毒品海洛因0.16克给王某某、余某某吸食。

 

20166161310,个旧市公安局民警在个旧市建设路鄢棚废品收购站出租房附近巡逻过程中,当场查获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张某某、普某某,并从被告人张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2,从普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1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毒品称量笔录、刑事照片等书证;

 

2、证人普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毒品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

 

5、光碟一盘;

 

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鸾红   

 

20161223日       

 

  

附项: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红河州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3册、补充材料8页及《量刑建议书》1份。

 

 

 

 

 

 

来源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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