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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某某贩卖毒品由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30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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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刀某某,女,197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71********,景颇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住陇川县****村民委员会****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629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722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孔繁昕,云南宝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刀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9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9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610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1117日补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刀某某在陇川县****村民委员会****号其家中多次零星贩卖毒品海洛因,其中:

 

1201662713时许,被告人刀某某向杨某某贩卖3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计0.05克;

 

220166269时许,被告人刀某某向石某某贩卖5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计0.11克;

 

320166289时许,被告人刀某某向石某某贩卖5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计0.11克;

 

4201662715时许,被告人刀某某向排某某贩卖5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计0.11克;

 

5201662813时许,被告人刀某某向排某某贩卖5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计0.11克;

 

6201662910时许,被告人刀某某准备向排某某贩卖5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刀某某家客房内查获7瓶藿香正气水瓶装的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2.97克。

 

综上,被告人刀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3.46克,贩卖毒品次数六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敏   

 

20161212日      

 

  

 

附:

 

1.被告人刀某某现被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来源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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