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9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91989********,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镇**组**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1月20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7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9日,钟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200元人民币的冰毒,杨某某要钟某某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皇家一号KTV对面的马路上等,见面后,杨某某将一小包重约0.3克的冰毒交给钟某某,钟某某支付给杨某某200元人民币,随即杨某某从其交给钟某某的冰毒中拿走约0.1克作为酬劳。
2016年9月底的一天,王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100元人民币的冰毒,杨某某要王某甲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儒林广场等,见面后,杨某某将一小包重约0.3克的冰毒交给王某甲,王某甲支付给杨某某100元人民币,随即杨某某从其交给王某甲的冰毒中拿走约0.1克作为酬劳。
2016年11月份的一天,王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100元人民币的冰毒,杨某某要王某乙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儒林广场等,见面后,杨某某将一小包重约0.3克的冰毒交给王某乙,王某乙支付给杨某某100元人民币,随后杨某某提出和王某乙一起吸食该毒品,二人到云马林场王某乙家中一起将该毒品吸食完。
2016年11月8日,王某乙发给被告人杨某某微信红包200元用于购买毒品,因当日王某乙被公安机关查获,该次交易未果。
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供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截图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郭柳黎
2016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来源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 2017-02-08• 吴xx贩卖毒品多次,如实供述,一审从轻处罚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17-02-10• 多次贩卖毒品会处多少年有期徒刑?——张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累犯、毒品再犯,有如实供述,会判什么刑罚?——杨某某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毒品再犯、累犯,有吸毒情节,能不能酌情从轻处罚?——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吸毒、盗窃被拘留后又犯毒品罪坦白会如何处理?——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毒品犯罪累犯、再犯10余克,如实供述能不能减轻处罚?——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