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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9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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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91989********,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123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724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9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1120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127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12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12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79日,钟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200元人民币的冰毒,杨某某要钟某某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皇家一号KTV对面的马路上等,见面后,杨某某将一小包重约0.3克的冰毒交给钟某某,钟某某支付给杨某某200元人民币,随即杨某某从其交给钟某某的冰毒中拿走约0.1克作为酬劳。

 

20169月底的一天,王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100元人民币的冰毒,杨某某要王某甲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儒林广场等,见面后,杨某某将一小包重约0.3克的冰毒交给王某甲,王某甲支付给杨某某100元人民币,随即杨某某从其交给王某甲的冰毒中拿走约0.1克作为酬劳。

 

201611月份的一天,王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100元人民币的冰毒,杨某某要王某乙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儒林广场等,见面后,杨某某将一小包重约0.3克的冰毒交给王某乙,王某乙支付给杨某某100元人民币,随后杨某某提出和王某乙一起吸食该毒品,二人到云马林场王某乙家中一起将该毒品吸食完。

 

2016118日,王某乙发给被告人杨某某微信红包200元用于购买毒品,因当日王某乙被公安机关查获,该次交易未果。

 

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供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截图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郭柳黎   

 

201612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来源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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