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甲贩卖毒品一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9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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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甲,绰号“贼哥”,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71964********,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13年5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27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的一天,吸毒人员陈某乙、陈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甲购买毒品,随后二人到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杨某甲家卧室,陈某乙支付给杨某甲100元,杨某甲驾车离开几分钟后回来将重约0.2克冰毒甲基苯丙胺交给陈某乙、陈某甲,随后三人一起在杨某甲卧室将该毒品吸食完。
2016年6月20日,吸毒人员陈某甲联系被告人杨某甲一起到城步苗族自治县**乡去玩,并商定从杨某甲处分100元的冰毒,毒资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当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甲及其女朋友杨某乙与陈某甲及其男友陈某乙一起驾车去长安营,在杨某甲住宅外的公路上车后,杨某甲将先前从他人处以100元购买的重约0.5克冰毒甲基苯丙胺交给陈某甲,到长安营后杨某甲、杨某乙与陈某甲、陈某乙共同吸食了该冰毒,在杨某甲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陈某甲通过微信红包支付给杨某乙60元,并在玩微信抢红包时代杨某乙支付了2个20元的红包,此外,当天陈某甲要陈某乙支付给杨某甲50元用于加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指认笔录、微信红包转账照片、通话记录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2.证人杨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应当撤销缓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郭柳黎
2016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来源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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