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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由衡阳市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9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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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某某,男,195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53********,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小学文化,住衡阳县******组。因犯贩卖毒品罪,2004年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124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11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61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在衡阳县****汽车站附近,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甲约0.7克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5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在衡阳县****路口附近,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甲约0.7克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5123日,被告人肖某某衡阳县****路口卖给刘某甲约0.7克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16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在衡阳县****汽车站附近,以100元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约0.7克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卖给刘某乙。

 

52016413日,被告人肖某某在衡阳县****汽车站附近,以48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乙约4.2克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5124日衡阳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肖某某住所,查获甲基苯丙胺4.71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0.08克。以上,被告人肖某某贩卖毒品五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1.7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及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法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被告人肖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   

 

2016122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_

 

 

 

 

 

 

来源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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