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智豪律师受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出庭辩护
2017-05-1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2017年xx月xx日,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案二审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智豪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
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某系出资人、股东身份。
3.一审判决没有认定该场所至2014年开业的事实,严重影响对王某某的定罪和量刑。
4.王某某出于次要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
5.一审量刑过重,明显罪责刑不适应。
庭审结束后,当事人王某某本人对智豪律师的庭审表现表示满意。
- 上一篇:返回列表
- 下一篇: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智豪律师受委托担任辩护人出庭辩护
相关阅读:
相关判决书: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