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裁判文书

被告人邓某某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7-04-12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起诉书主要内容: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多次在其租住的重庆市渝北区**大道****小区****房间内容留张某某、廖某某以直接吸入鼻中的方式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4月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上述房间中容留廖某某吸食K粉。

 

201610月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上述房间中容留张某某吸食K粉。

 

2016123日,被告人邓某某在上述房间中容留廖某某吸食K粉。

 

20161228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抓获归案,民警在上述房间中查获1K粉(净重1.78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在上述查获的K粉中检测出氯胺酮成分。

 

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查看全文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 0/35

    您填写的咨询标题过于简短,律师无法理解,请将文字数量控制在5-35范围

    例如: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0/1000

    您的案情描述过于简单,律师会无法理解,描述越详细,律师回复质量越高哦!(文字数量大于15)

    例如: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电话咨询

短信咨询

查看地图

在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