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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由大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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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21日被原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9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29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3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3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831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号的家中,容留杨某甲、肖某某、邓某某等人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6105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肖某某、邓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5.检查、提取、扣押、封存、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

 

1.被告人杨某某现关押在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2册。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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