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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史XX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三人吸食海洛因刑事起诉书

2017-04-11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16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司法解释,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容留人数、次数、后果方面不需要达到其他要求。

 

 

起诉书主要内容: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121913时许,史某甲驾驶租来的豫N****9白色现代轿车搭乘史某乙、周某某从猫场镇到马场镇购买毒品吸食,因不识路,周某某联系赵某某,并由赵某某和代某某带领史某甲等人将车行驶至马场镇木空村一路口处,史某甲和周某某共同出资300元给赵某某,由赵某某与代某某二人向李某某(另案)购买毒品海洛因返回,后史某甲、周某某、赵某某及代某某四人在史某甲驾驶的豫N****9白色现代轿车上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证人代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史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明知周某某、代某某等三人吸食毒品,而容留该三人在其轿车上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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