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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贩卖毒品一案由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9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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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甲,女,197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12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121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12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12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6121日开始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2016124日、2016126日两次在自己家中将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陈某乙共计约0.1克,非法获利100元。2016126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身上查获三小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共计0.63克,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此毒品疑似物中检验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从被告人陈某甲身上查获的三包毒品海洛因物证照片;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思瑶   

 

20171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益阳市特殊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来源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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