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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郴州市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9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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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蒋某某,绰号“豆腐”,女,198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务农,出生地湖南省临武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临武县********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1214日被临武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于20161215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121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12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112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独自一人骑着摩托车到临武县****路上与黄某某(男,绰号叫“尿毒症”,临武县麦市乡麦市村村民,现因贩卖毒品被临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碰头,并从黄某某手中以150元钱的价格购买了2小包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好的白色晶体物品“冰毒”。之后,被告人蒋某某随身携带购买回来的毒品冰毒骑摩托车返回临武县三合乡贺家村委7组塘木村家中。当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躺在住宅卧室床上休息,听到有人敲门。打开房门看到一名长相很矮胖20岁左右的男子(申洁,男,汉族,临武县香花岭镇人)提出要购买毒品冰毒,被告人蒋某某见申某某面相陌生便回绝申某某说自己手中没有毒品冰毒了。但申某某没有放弃并不相信被告人蒋某某说的话,便央求被告人蒋某某卖毒品给他。最后,被告人蒋某某让申某某在其住宅客厅等候,自己回到住宅主卧室床枕头下面取出当天中午从黄某某手中购买来的其中1小包毒品冰毒返回住宅客厅递给申某某,并向申某某收取100元钱。交易完成后,申某某离开被告人蒋某某住宅。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被临武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证言:申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检验报告》郴公物鉴(理化)字[2016]1179号;

 

5、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对蒋某某住宅进行现场勘验,指认;申某某、蒋某某、黄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其家中非法贩卖1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邝助法   

 

2016122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二册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

 

 

 

 

来源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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