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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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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甲,男,199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71993********,侗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天柱县****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1116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1124日被天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1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1026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提供毒品并在本人登记入住的“鸿雁旅馆”308号房内,容留陈某某、董某某、杨某乙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目无国法,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香清  

 

201728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

 

 

 

 

 

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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