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裁判文书

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姚某某,男,生于19****日,身份证号码51050219**14,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街道***单元*号,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街道***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3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4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姚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3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位于龙马潭区*街道***单元*号的家中提供吸毒工具和麻古丸,容留吴*、陈*、牟**(三人另案处理)吸食麻古丸。当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姚某某家中将姚某某、吴*、陈*、牟**现场抓获,并查获自制吸毒工具三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管理毒品的有关规定容留3人在其家中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平  

 

2016512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25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查看全文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 0/35

    您填写的咨询标题过于简短,律师无法理解,请将文字数量控制在5-35范围

    例如: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0/1000

    您的案情描述过于简单,律师会无法理解,描述越详细,律师回复质量越高哦!(文字数量大于15)

    例如: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电话咨询

短信咨询

查看地图

在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