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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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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5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古蔺县人,货车运输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泸州市古蔺县****号附*号,住古蔺县****号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12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5121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1127日,被告人何某某和其雇佣的驾驶员杨**从古蔺县拉货到泸州,何某某用本人身份证在龙马潭区***宾馆登记并支付房费入住507号房间。1127日晚,何某某和李*共同出资合计300元后,李*通过他人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丸,由被告人何某某、杨**、李*及李*的两名朋友(身份待查)在507号房间内吸食毒品麻古丸和冰毒。之后,被告人何某某因事回到古蔺,由其提供房费给杨**让其在**宾馆继续入住并等待货车货源,杨**事后用本人身份证登记入住了**宾馆503号房间一晚后又换房到509号房间。2015122日,被告人何某某从古蔺返回泸州入住**宾馆509号房间,当晚在其房间内,何某某提供毒品冰毒,与李*、杨**、何**(此三人因吸食毒品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再次吸食毒品冰毒。123日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样本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管理毒品的有关规定两次容留他人在其入住的宾馆房间内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平  

 

2016219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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