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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原创】一个受贿案中“破格”减轻处罚的成功辩护

2015-05-2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作者|张智勇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罗 林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在法院的刑事案件的庭审中,我们会时常听到辩护人及被告人向法庭提出鉴于被告人具有某种和一个以上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量刑时给予“破格”减轻处罚的要求。
       “破格”的意思通俗理解为:突破常规,不拘成法。当然在我国刑法条文和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并没有“破格减轻处罚”的提法和表述,因此辩护人及被告人关于要求法庭“破格”减轻处罚的说法并非“法言法语”。
       不过在智豪所辩护的成功案例中,曾经也向法庭提出因我们的当事人具有自首的法定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并具有其他特殊情形;恳请法庭对我们的当事人量刑时“破格”减轻处罚的要求,最终我们的当事人获得了“破格”减轻处罚。这也许是我们的刑事辩护生涯中仅有的一次!
       该案的基本案情和结果是:罗某(化名),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数额15万余元;依法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及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平时表现良好、没有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等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在经过智豪刑辩团队的专业化讨论后,集体讨论决定在庭审辩护中提出“破格”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法院最终予以了认可。本案于2013年初经法院判决: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
也许有人会疑惑,本案判决是否存在量刑不当的问题?是否违背现行《刑法》量刑的相关规定?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根据《刑法》对受贿罪的处罚规定:(一)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由此可见,受贿罪的处罚规定中根据数额和情节具有四个(或四档)量刑幅度。我们在上述案件中提出的“破格”减轻处罚的量刑辩护意见的具体要求是:请求法庭对罗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那么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罗某受贿15万余元,应当在十年以上量刑,其法定最低刑为十年,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只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即受贿罪的处罚规定中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量刑。本案判决在五年以下量刑属于连降两个量刑幅度,似乎存在量刑不当的问题!似乎违反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此必须要讲明的是罗某及家庭存在的极为特殊的情况,罗某除自己是行业领域内极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仅有两个,均是患有精神疾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罗某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唯一的生活抚养人。不管罗某被判处多少年的有期徒刑,都要去监狱服刑,那他监护抚养的两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亲人怎么办?交给政府、社会?如此势必造成政府社会的监护抚养负担;两人一旦有事,极有可能对自身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险;同时对罗某来说,即便服刑改造也是身在曹营心在汉,很大程度可能达不到良好的改造效果!因此,基于罗某的认罪悔罪的态度好、社会的危险性小,从更有利于对其改造、实行社区矫正并兼顾履行家庭责任和义务方面,我们当庭提出了对罗某“破格”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是《刑法》酌定减轻处罚的量刑规定。记得2006至2008年在全国公众和司法界引起广泛巨大争论的事发广州的热点刑事案件:许霆是否构成盗窃银行自助取款机巨额现金案的定罪量刑,许霆虽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许霆在盗窃罪的数个量刑幅度中下降两档处罚,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那么罗某受贿案是否存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呢?是否可以下降两个量刑幅度予以量刑呢?作为他的辩护人认为:鉴于上述罗某及家庭存在的极为特殊的情况,虽有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量刑;但是任然不足以达到对其个人良好的惩戒效果和稳定和谐的社会效果的。而且,从第二款的规定看,并没有向第一款明确限制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只是严格限制了酌定减轻的使用,规定酌定减轻必须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具体报请核准程序最高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罗某受贿案的“破格”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充分考虑了本案的情节和特殊性;是在严格执行刑法有关量刑规定的同时,也有一定的灵活性;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是符合《刑法》第六十三条本身的立法原意的。
      这真是法似无情人有情,“破格”减轻处罚禁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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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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