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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原创之辩护方法】刑辩律师应“有罪推定”

2015-05-2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作者|张智勇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石宗初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不口否认,在刑事案件中搞“有罪推定”,将会引起大众口诛笔伐,落得“倒行逆施、与现代刑事诉讼理念背道而驰”等看似文明实则恶语的攻击,且有违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等法律明确规定。
       同样不可否认,冷静下来细想,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各个环节,办案机关都在运用“有罪推定”的原理,在“假定犯罪嫌疑人就是犯罪行为实施者,就应当有什么样的证据”主观认识基础上,收集、审核证据,以求案件尽可能接近“客观真实”。
故笔者认为,在刑事案件中,“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实则办案机关都在运用,只有涉及“用在什么方面”而已的区别,而“有罪推定”,并以此为基础认识、审查证据,同样不失为辩护律师的一种有效辩护方法。

”司法理念“与”辩护方法“

       刑事案件中,“无罪推定”原理,从1996年《刑诉法》第一次修改提出起,虽途经各种波折,但近几年,尤其2012年《刑诉法》再次修改后,可以用深入人心来表达,并实实在在的,为最近几年法院无罪判决案件数量的提高,大量冤假错案的修改,起了实质性的指导作用。故在刑事案件全过程中,贯彻和坚持“无罪推定”刑事司法理念,不容置疑。
       而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时,一种常用的方法是“驳控方指控”(该方法被田文昌律师和著名学者陈瑞华教授归类为“消极的辩护方法”,与辩方通过调查收集证据和主动论证辩方观点成立“积极的辩护方法”相对应),通过驳斥控方证据不成立,或控方的指控逻辑、指控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达到推翻或削弱控方指控目的。
       在这种消极的辩护方法中,辩护律师经常用到和指出:“如果本案的确是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本案就必然存在xx和xx等证据,而这些证据,是能够并且应当收集在案的,但本案却没有这些证据”。仔细和深入的分析,辩护律师提出的以上观点,不经意间,实际上就是在运用“有罪推定”的原理辩护案件。
      由此可见:在刑事案件中,“无罪推定”是一种刑事司法理念;“有罪推定”却可以成为律师有效的辩护方法。

如何运用”有罪推定“辩护方法

      根据通说,任何犯罪行为都具备有七何要素(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原因、何方式、何结果),与我们小学时老师教导写作文的四要素方法相通。笔者同时认为,任何犯罪行为,都应当具备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主观条件方面,必然有其犯罪的原因、动机或目的;客观条件方面,必然有其犯罪的地点和时间(犯罪条件)。犯罪行为的发生,正是二者结合的产物。
      结合本文主题,“有罪推定”辩护方法,就要求辩护律师应当:先假定自己的当事人有罪,并以此为基础,案件证据将出现以下部分或全部:发生了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当事人实施的(包括当事人犯罪的原因,有犯罪的时间、地点条件);当事人有刑事责任能力等等,而这些证据中,结合具体的个案犯罪情况,有些证据是必然存在且能够收集在案的。反之,一旦“如果是当事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然有且能够有的证据却没有的”,从常理上就不应当得出当事人有罪的结论,更无需动用法律规定的各种“无罪推定”条文。
       为更好的说明这种“有罪推定”辩护方法,笔者用在智豪律师事务所办理的一个案件举例。

基本案情:
        2013年重庆某区县一幼儿园出现百余名师生中毒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并涉及社会稳定,公安机关介入定性为投毒(投放危险物质)刑事案件,并确定与中毒幼儿园园长有矛盾的刘某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到案后,辩解与他无关,但十余日后供认不讳,辩护律师介入时案件正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刘某向律师喊冤并陈述遭受刑讯逼供。
       在对案件作辩护方案准备时,律师发现刘某供认犯罪的口供共九次,均稳定一致,而刘某提出的遭受刑讯逼供问题,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上无法体现,从刘某身体情况、看守所体检表证据也无线索,与刘某同舍房关押的人员作证没有看见和听说过刘某遭受刑讯逼供,侦查人员出具《情况说明》也证实合法取证,本案如果选择“非法证据排除”辩护方案,无疑没有胜算的可能性。
       案件中,同样不利的是:刘某指认了犯罪现场、指认了作案时老鼠药(毒源)的品牌型号(经检测与被害人中毒性质一致)、刘某手机中显示出威胁被害幼儿园园长的短信内容等各种证据,结合九次稳定一致的有罪供述,本案看似确属刘某作案无疑。
       该案在当时我们就选择“有罪推定”的方法,假定本案就是“刘某按照其有罪供述内容中的作案过程、方法、细节等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以此为基础开展案件的分析研究,我们发现并提出了“如果本案是刘某实施,根据其有罪供述中的稳定一致内容”,案件就出现了刘某“作案时间不够、刘某自身体质结合现场围墙情况决定了其不能够翻墙进入幼儿园、 刘某扔掉老鼠药包装袋的水田应有毒药残留”等等,十余处无法解释的疑问和无法排除的矛盾,并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提出刑讯逼供非法证据的问题,引起了办案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该案正是辩护律师以“有罪推定”辩护思路、方案的确立,以此为基础分析案件存在不能解释的合理疑问和不能排除的合理矛盾,案件在两次退侦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而获得辩护成功。
      由此,笔者认为:“有罪推定”的辩护方法,在刑辩律师实践工作中,可以得到很好的运用并可能决定了案件的成败。

结束语

       巧合的是,笔者近日阅读美国大律师艾伦著作《最好的辩护》一书,他在刑事案件中取得胜诉的辩护方法,就是运用“有罪推定”,艾伦认为:精明的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辩护工作的基础,就是首先认为自己的当事人有罪。
      同时,笔者近日和中院的一个资深刑事法官聊天时听到该法官说了这样一句话:“我们在评判案件的时候,根据二十几年的经验,我们都知道哪种案件,如果真是检察院指控的这么回事,就应当有哪些基本证据在案”。
       由此,笔者妄言:“有罪推定”应当成为我们刑辩律师坚持的辩护方法。
       笔者愚见,欢迎法律人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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