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台州市XXX。
2016年10月20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4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强制戒毒二年。
2016年11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1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乔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6月中旬、下旬、7月的一天,被告人程某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嘉丽阳光苑XXX其出租房内三次容留王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6年8月上旬、下旬、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程某在黄岩区西城街道嘉丽阳光苑XXX其出租房内三次容留陈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程某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陈某、叶某的证言及陈某、叶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的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租房协议,通话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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