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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汤某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6-10-12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罪犯汤某。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2000号刑事判决,以

被告人汤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

被告人汤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25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汤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12月至2016年7月考核达标累计17.6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汤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汤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淑萍

审判员张丽伟

审判员刘涌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婷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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