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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贩卖毒品3公斤 智豪辩护减轻处罚 判决有期徒刑10年

2014-10-14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徐某,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暂住重庆市南岸区。2007年4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羁押,同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12月底,刘某伙同徐某、古某进行毒品贩卖活动,由刘某负责毒品的进货、加工和贩卖;徐某负责保管毒品并听从刘某安排将毒品运送到指定地点。2007年1月起刘某多次在徐某的租赁房屋内进行毒品加工,并将成品贩卖给他人。2007年4月23日,刘某在重庆市南岸区某酒店致电给古某,叫其让徐某送20克海洛因到古某家中准备贩卖。徐某从其暂住地取出毒品,正准备给古某送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徐某的住处查获海洛因3公斤,烟酰胺2公斤,以及用于加工的模具、千斤顶、搅拌器、电子秤等物品。随后,公安机关在徐某的配合下,将古某在其住处抓获,同时在重庆市南岸区某酒店2103房间将刘某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徐某涉嫌贩卖毒品,数量高达3公斤,很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辩护策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徐某家属的委托后,立即指派了资深的刑辩律师承办此案。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主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便积极开展相关工作,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徐某并与之深入沟通,为准确把握案情、理清辩护思路打下了坚实的根基。
此案事实确凿,证据充分,被告人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也无异议,要找到当中的突破口似乎犹如大海捞针。针对现状,智豪刑辩团队秉承一贯的专业团队精神,多次召开集体会议,对此案的细节及关键点作出了详细的分析与讨论,从而巧妙地设计出以下辩护思路:首先,纵观整个案件的发生与经过,徐某均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徐某纯粹是因为抵债才帮刘某保管海洛因。对于徐某的行为,我们完全可以从定性的角度辩护,认为徐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仅构成窝藏毒品罪;同时,为了辩护策略得以全面覆盖,灵活应变,还要从定量的角度展开分析。徐某在被抓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协助其抓获了同案犯古某,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在整个犯罪行为中,徐某并未处于领导地位,而仅仅是协助刘某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其作用地位仅是从犯;另外,虽然徐某参与协助了刘某贩卖毒品的行为,但其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辩护结果:
法庭上,主办律师结合案件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徐某未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不明知刘某贩毒,徐某的行为构成窝藏毒品罪;2.如构成贩卖毒品罪,徐某亦有协助抓获同案的重大立功行为,系从犯,无前科,毒品未流入社会。要求对徐某减轻处罚,在七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徐某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古某的行为应认定了立功表现;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且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对徐某减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辩护律师再一次表现出色,在徐某贩卖毒品高达3公斤的情况下,成功为其争取了减轻处罚的机会,徐某及其家属对此结果均表示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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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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