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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李某某会所联系买主贩卖冰毒被捕,综合考虑系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检察院会如何提出量刑建议?

2017-05-08   标签: 贩卖毒品罪 冰毒 麻古 累犯 再犯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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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查明: 

 

20173214时许,胡某某与被告人唐某某事先经微信联系约定交易毒品的金额、地点。当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人民币400元的冰毒,被告人李某某要求先给付毒资。当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龙华大道1809号琉璃会所555号包房内与胡某某见面,胡某某通过微信红包转账人民币700元给被告人唐某某,被告人唐某某通过微信红包转账人民币600元给被告人李某某。随后,被告人李某某从他人处以人民币400的价格购买1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净重1.82克)。当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按照与被告人唐某某的约定来到琉璃会所555号包房内,将上述毒品交给胡某某。交易完成后,二被告人在会所门口被民警查获。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在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贩卖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微信记录、刑事判决书书等书证,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胡某某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提取笔录、称重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院最终认定:

 

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8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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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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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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