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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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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阮某某,女,199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号附****。因吸毒,于20165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同年615日因吸毒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社区戒毒三年。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625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3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2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12月至20164月期间,被告人阮某某先后四次在其具有控制权或出资登记开设的万州区**宾馆房间容留吸毒人员熊某某、骆某某等人吸食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12 17日晚,被告人阮某某在其具有控制权的万州区**宾馆**房间与熊某某一起吸食冰毒;

 

2.2016219日至32日期间一天晚上,被告人阮某某在其具有控制权的万州区**宾馆**房间与熊某某一起吸食冰毒;

 

3.2016420日至4 24日期间一天晚上,被告人阮某某在其登记入住的万州区**宾馆**房间与骆某某一起吸食冰毒;

 

4.20164 28日晚上,被告人阮某某在其登记入住的万州区**宾馆**房间与骆某某一起吸食冰毒。

 

2016614日,万州区公安局民警在万州区**网吧将被告人阮某某抓获,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尿液检验报告、宾馆住宿登记、抓获经过等本案书证;

 

2.证人熊某某、骆某某、王某某等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四次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武清   

 

2017214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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