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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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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甲,男,196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28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社区****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社区****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327日被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610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决定,于20161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111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2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102518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容留并参与陈某某、李某某、徐某乙在昆明市盘龙区****号自己的家中吸食毒品。当天23时许,被告人徐某甲被民警在其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提取扣押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徐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 4.指认、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柳凯容   

 

2017215日   

 

       

 

附: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来源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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