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裁判文书

贺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9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9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69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0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1026日已告知被告人贺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贺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9181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在其所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洞井商贸城“悦都旅馆”2888房内,容留吸毒人员田某某、黎某某、陈湘荣(均另案处理)同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同年9213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雨花区洞井商贸城“悦都旅馆”26882888房内将被告人贺某某以及吸毒人员田某某、黎某某、陈湘荣抓获。上述四人尿样毒品检测结果均为甲基安非他明(冰毒)类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尿样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舟   

 

20161118日      

 

  

 

附项: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件二册。

 

 

 

 

 

来源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查看全文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 0/35

    您填写的咨询标题过于简短,律师无法理解,请将文字数量控制在5-35范围

    例如: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0/1000

    您的案情描述过于简单,律师会无法理解,描述越详细,律师回复质量越高哦!(文字数量大于15)

    例如: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电话咨询

短信咨询

查看地图

在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