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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娄底市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9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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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曾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03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本县******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027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2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3月份,被告人曾某某开始吸食毒品,并购买了吸毒工具。2016910月份其间,曾某某先后两次容留多人在其家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69月份某天,吸毒人员罗某某与被告人曾某某电话约好后,携女朋友刘某某来到曾某某家。玩了一会之后,罗某某从身上拿出一小包冰毒和几粒麻古,曾某某就拿出矿泉水瓶子、吸管、锡纸等吸毒工具,与康某某、罗某某、刘某某四人一起将罗某某带来的毒品吸食掉。

 

2.201610月中旬一天,吸毒人员罗某某来到曾某某家玩耍。其间,被告人曾某某对罗某某讲:“我女朋友康某某不在家,要你女朋友刘某某喊个女的过来,到我们家一起吸食毒品。”随即,罗某某把曾某某的话通过电话转叙给刘某某,刘某某应允。不久,刘某某带着吸毒人员舒某某来到了曾某某家。随后,曾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舒某某五人一起在曾某某家二楼卧室吸食了毒品冰毒。

 

20161026日,民警在曾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舒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两次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帆   

 

201612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新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来源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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