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XX贩卖毒品一案由怀化市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9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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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XX,(绰号XX、AA),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居住地辰溪县**镇**市场随意宾馆旁。2014年10月8日因吸毒被辰溪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XX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余XX多次从怀化一“向某某”处(另案处理)购进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除自己吸食外,多次贩卖给李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等人,得赃款1150元,被挥霍。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10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余XX窜至辰溪县**门口附近,将1个毒品甲基苯丙胺包子贩卖给李某某,约0.7克,得赃款150元。
2、2016年10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余XX在辰溪县城中心市场的**宾馆旁其租住房内,将1个毒品甲基苯丙胺包子贩卖给李某某,约0.6克,得赃款200元。
3、2016年11月5日,被告人余XX在收到江苏省扬州市**区吸毒人员谢某某购买毒品的800元微信转款后,于11月7日上午,便将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藏在充电宝内,欲以邮寄方式贩卖给谢某某,后被公安机关在天天快递雷某某接单点查获,并缴获甲基苯丙胺1包,重1.7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粒,重0.28克。
2016年11月7日12时许,被告人余XX在辰溪县城中心市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包,重5.6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重0.09克。
被告人余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充电宝、塑料袋、手机等物证。
2、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向某某、雷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余XX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XX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曾令蛟
2017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余XX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各1份。
来源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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