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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由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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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毅,曾用名李义,男,197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01216日被原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992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1020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3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112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毅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1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111011时许,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公园路17-43号被告人李毅住宅进行搜查,在李毅家卧室靠窗的床头柜里查获毒品可疑物11小包,分别编为1-11号。经称量,1号净重16.01克,2号净重6.24克,3号净重0.89,4号净重0.84,5号净重0.17,6号净重0.21,7号净重0.06克,8号净重2.65克,9号净重0.44克,10号净重0.97克,11号净重0.15克。经鉴定,1-7号毒品可疑物内检出二乙酰吗啡成份,8号、10号、11号毒品可疑物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李毅的供述与辩解;3.搜查、称量、指认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毅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毅曾因犯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俊  

 

2017124     

 

 

 

附:

1.被告人李毅现羁押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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