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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成都市郫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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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资中县******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118日被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1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郫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1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1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1114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林**在自己位于郫县****巷所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周某、宋某、何某等人一起吸食冰毒。

 

2016111716时许,民警在郫县犀浦镇夜市口挡获被告人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青  

 

201726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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