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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XXXXXXXXXXXXXXX,汉族,XX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南部县XX镇XX村X组XX号。2016年6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郫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XX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林XX在郫县XX镇XX街“XX蔬菜批发市场”的一空置商铺内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1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出售给雷某。
2016年6月8日12时许,被告人林XX在郫县XX镇XX街“XX蔬菜批发市场”的一空置商铺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0.1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出售给雷某后被民警挡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0.09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明明
2016年10月13日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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