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裁判文书

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4   标签: 贩卖毒品罪 冰毒 如实供述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0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10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92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单元自己家中,容留娄某某、杜某某、单某某、任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当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以及吸毒人员娄某某、杜某某、单某某等人在刘某某家中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工具物证照片;

 

2.户籍信息、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村委会证明、江津区房地产登记申请审批表、联建房协议等书证;

 

3.证人娄某某、杜某某、单某某、任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俊华   

 

20161226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查看全文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 0/35

    您填写的咨询标题过于简短,律师无法理解,请将文字数量控制在5-35范围

    例如: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0/1000

    您的案情描述过于简单,律师会无法理解,描述越详细,律师回复质量越高哦!(文字数量大于15)

    例如: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电话咨询

短信咨询

查看地图

在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