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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某贩卖毒品案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2   标签: 贩卖毒品罪 冰毒 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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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柳某某,女,1961****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身份证号码510202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号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1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11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1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1161020分许,被告人柳某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后,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公交车站将一小袋净重0.42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小袋净重0.1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马某某。交易完毕被民警当场抓获,缴获毒品、毒资及联络工具手机一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贩卖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6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员:唐     

 

代理检察员:李永航   

 

2017124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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