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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由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2   标签: 非法持有毒品罪 冰毒 如实供述 刑事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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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X,男,197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还房****号(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018月被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3月被重庆市大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12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1123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126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X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112220时许,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北门派出所民警在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还房****号房间内,将涉嫌毒品犯罪的被告人陈X抓获,民警在其卧室床头边查获一黑色盒子,盒子内装有冰毒、麻古毒品疑似物;在其卧室床头柜上的笔盒内查获一包海洛因疑似物。现查明,黑色盒子里有一个粉红色小盒子,里面有18包用透明塑料袋分包包装的冰毒疑似物,净重分别为4.90克、4.84克、4.84克、1.83克、4.61克、1.93克、4.61克、0.99克、4.89克、4.90克、0.94克、1.91克、1.94克、0.91克、0.96克、0.96克、0.95克、0.97克;黑色盒子内有一个蓝色塑料袋,内装红色麻古疑似物,净重16.23克;黑色盒子内有一个透明塑料带,内装红色麻古疑似物,净重3.00克;黑色盒子有一个透明塑料袋,内装4颗红色麻古疑似物,净重0.39克;黑色盒子内有一个大透明塑料袋,内装冰毒疑似物,净重20.78克;黑色盒子内有一个大透明塑料袋,内装9包小透明塑料袋,分别包装有冰毒疑似物,净重分别为1.91克、1.87克、1.94克、1.87克、1.92克、1.85克、0.90克、0.90克、0.93克;黑色盒子内有一个透明塑料袋,内装冰毒疑似物,净重11.88克;黑色盒子内有一个透明塑料袋,内装冰毒疑似物,净重0.96克;在笔筒内查获的用透明塑料袋装着的海洛因疑似物,因数量太少未称出重量。上述查获的毒品净重共计115.21克。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冰毒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中检测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海洛因疑似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称量笔录等书证;

 

2.被告人陈X的供述和辩解;

 

3.检查、提取等笔录;

 

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X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国俊   

 

0一七年二月六日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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