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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X,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还房**幢**号(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镇**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01年8月被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3月被重庆市大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6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X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2日20时许,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北门派出所民警在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还房**幢**号房间内,将涉嫌毒品犯罪的被告人陈X抓获,民警在其卧室床头边查获一黑色盒子,盒子内装有冰毒、麻古毒品疑似物;在其卧室床头柜上的笔盒内查获一包海洛因疑似物。现查明,黑色盒子里有一个粉红色小盒子,里面有18包用透明塑料袋分包包装的冰毒疑似物,净重分别为4.90克、4.84克、4.84克、1.83克、4.61克、1.93克、4.61克、0.99克、4.89克、4.90克、0.94克、1.91克、1.94克、0.91克、0.96克、0.96克、0.95克、0.97克;黑色盒子内有一个蓝色塑料袋,内装红色麻古疑似物,净重16.23克;黑色盒子内有一个透明塑料带,内装红色麻古疑似物,净重3.00克;黑色盒子有一个透明塑料袋,内装4颗红色麻古疑似物,净重0.39克;黑色盒子内有一个大透明塑料袋,内装冰毒疑似物,净重20.78克;黑色盒子内有一个大透明塑料袋,内装9包小透明塑料袋,分别包装有冰毒疑似物,净重分别为1.91克、1.87克、1.94克、1.87克、1.92克、1.85克、0.90克、0.90克、0.93克;黑色盒子内有一个透明塑料袋,内装冰毒疑似物,净重11.88克;黑色盒子内有一个透明塑料袋,内装冰毒疑似物,净重0.96克;在笔筒内查获的用透明塑料袋装着的海洛因疑似物,因数量太少未称出重量。上述查获的毒品净重共计115.21克。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冰毒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中检测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海洛因疑似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称量笔录等书证;
2.被告人陈X的供述和辩解;
3.检查、提取等笔录;
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X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国俊
二0一七年二月六日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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