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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走私毒品一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起诉

2017-03-13   标签: 走私毒品罪 大麻叶 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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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戴某某,男,199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村,20151122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上海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上海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62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11月中旬,被告人戴某某经与网友王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商定由戴某某以“刘某某”的名义为王某某代收从国外邮寄入境的藏有大麻叶的包裹,再按照王某某下一步指示进行后续操作。同月19日,上海吴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人员接到线索后,即前往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号的**便利店邮件代收点对收件人为“L某某”、运单号为**甲的从加拿大邮寄入境的包裹进行监控,因无人领取,遂将包裹带回侦查机关并予以扣押。当日,侦查人员又前往位于杨浦区****弄的另一个邮件代收点了解情况时,收件人同为“L某某”、运单号为**乙的从美国邮寄入境的包裹投递至该代收点,侦查人员随即进行检查,发现该包裹内藏有疑似大麻叶可疑物品,遂予以布控。同月21日下午,被告人戴某某携带事先由王某某提供的姓名为“刘某某”的虚假身份证件前来代收点收取包裹,被闻讯而来的侦查人员当场抓获。随后,经侦查机关侦查,又查获一个收件人为“L某某”、运单号为**丙的从加拿大邮寄入境的可疑包裹。

 

经上海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查获的三个包裹中藏匿的绿色植株分别重2709.74克、609.68克、2683.52克,共计6002.94克,均检出含有大麻成分。上述毒品现均已被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依法收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侦查机关的《案发经过》,《快递运单》等书证,能够和证人谢某某、郑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互印证,证实涉案毒品通过国际快递方式从加拿大、美国等国被邮寄入境并被查获以及被告人戴某某到案经过的事实。

 

2、侦查机关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涉案包裹被拆封的光盘的视听资料,纸箱的物证,证实涉案毒品等物品被依法扣押的情况,以及涉案毒品的包装、数量及藏匿等客观情况。

 

3、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证实涉案毒品的数量、性质和含量;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的书证,证实涉案毒品被依法收缴的事实。

 

4、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基本情况》、《逮捕证》,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等书证,证实王某某被另案处理的情况。

 

5、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对其为他人代收藏有毒品的包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能与另案处理的王某某的供述内容相互印证。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的书证,证实被告人戴某某的自然身份状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明知是毒品大麻叶,仍多次为他人接收从境外邮寄入境的内藏有毒品的包裹,毒品大麻叶数量共计6002.9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杰   

 

2016617

 

 

 

 

来源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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