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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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裔林某携带氯胺酮入境,数量极大,法院判其有期徒刑并驱逐出境是否合理?

2017-05-22   标签: 走私毒品罪 氯胺酮 有期徒刑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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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走私毒品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5339点许,被告人林某马来西亚吉隆坡乘坐MH376次航班抵达广州白云国际机场,由无申报通道入境,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

 

广州海关关员在对被告人林某所携带的行李箱进行X光机检查时,发现行李箱内藏匿有条状可疑物品,经开箱检查,查获藏于两本杂志及一拼图包装盒内的白色晶状物体5包。

 

经检验,上述5包无色细腻结晶净重1982克,检出盐酸氯胺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走私氯胺酮入境,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附加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33日起至201332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某被扣押的氯胺酮1982克予以没收。

 

 

 

来源:openlaw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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