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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3   标签: 容留他人吸毒罪 冰毒 自首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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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姜某某,男,198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滨河西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121日被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9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0日被荣昌区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滨河西路**号的家中,先后五次容留吕某某、杨某某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2016 9 月中旬左右的一天,姜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吕某某、杨某某吸食冰毒。

 

2016 10 13 日,姜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杨某某、吕某某等人吸食冰毒。

 

2016 10 14 日,姜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吕某某、杨某某吸食冰毒。

 

2016 10 16 日,姜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杨某某等人吸食冰毒。

 

2016 10 17 日,姜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杨某某等人吸食冰毒。

 

2016101814时许,姜某某、吕某某等人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尿检,姜某某等人均呈阳性。到案后,姜某某主动交代了其容留吕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房产证复印件等书证;

证人刘某某、吕某某、杨某某、姜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检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查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尚未被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芮静

 

2017217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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