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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3   标签: 非法持有毒品罪 冰毒 如实供述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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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彭水县********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1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1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2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11210时许,民警在重庆市渝中区日月光广场公交车站旁将被告人吴某某捉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41.31克。吴某某被捉获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毒品照片等物证;

户口资料、到案经过、前科说明、QQ聊天记录等书证;

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毒品提取、称量、检材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41.3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员:周     

 

代理检察员:郭晓芳   

 

2017227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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