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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骆XX,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村**号**室。198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2年7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8月2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11月2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的刑期三年九个月十五天,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XX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6年3月15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于2016年4月19日、7月1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6年7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骆XX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4日22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骆XX位于本市**村**号**室家中查获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骆XX的44.88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6年7月20日17时15分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骆XX位于本市**村**号**室家中查获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骆XX的10.72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证实公安人员于2015年3月4日、2016年7月20日在被告人骆XX家中查获涉案毒品2包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拍摄的相关照片以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涉案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收缴。
3、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送检骆XX的44.88克、10.72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证人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以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骆XX的到案情况。
5、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骆XX的前科情况。
6、被告人骆XX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XX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XX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XX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骆XX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骆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丁琢之
代理检察员: 周日凯
2017年1月16日
来源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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