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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15   标签: 非法持有毒品罪 累犯 从重处罚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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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史某某,男,196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6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天津市红桥区,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号,现住天津市红桥区****小区**号楼****号。1994年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6101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2319日刑满释放。201692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3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11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61217日至201612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92121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本市和平区****小区内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手包内查获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一袋,经称重,该毒品可疑物净重量为28.85克。

 

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从被告人史某某处查获的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毒品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4.扣押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

 

5.前科材料、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8.85克,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史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玉恒   

 

20161228日  

 

 

 

 

 

  

 

 

 

 

来源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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