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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15   标签: 容留他人吸毒罪 取保候审 刑事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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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别名“某某某”,女,198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案发前暂住北京市大兴区******号,务农。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11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1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10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0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10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61122日至20161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10月中旬到20151023日间,在北京市大兴区********内,三次容留其表姐高某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15111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段某某等3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对李某某暂住地的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某某   

 

代理检察员:赵某某   

 

2016126

 

 

 

 

 

 

来源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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