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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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自愿认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陈x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刑事判决书

2017-03-14   标签: 容留他人吸毒罪 冰毒 有期徒刑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华,男,197092日出生于四川省大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66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13日被取保候审。

20161114日本院决定,次日由大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大英县看守所。

 

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刑诉[201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0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巫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63月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x华容留吸毒人员代某某、陈某1等人在其大英县蓬莱镇”蓝谷丽苑”暂住屋内采用烤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63月底的一天下午3点过,被告人陈x华容留吸毒人员代某某在其大英县蓬莱镇”蓝谷丽苑”暂住屋内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16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x华在其大英县蓬莱镇”蓝谷丽苑”暂住屋内容留吸毒人员代某某、袁某某及陈x华的两名女性朋友一起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4.20164月的一天,被告人陈x华在其大英县蓬莱镇”蓝谷丽苑”暂住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5.201652922时许,被告人陈x华在其大英县蓬莱镇”蓝谷丽苑”暂住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采用烧烤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6.20166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x华居住的房间内查获了用于吸食毒品的工具吸管、锡箔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袁爱民、代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x华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搜查、辨认等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华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x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部分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当庭辩解仅在位于老火车站旁向陈某1购买了100元钱的毒品,先后在陈某2的阳光丽城家里和县医院旁的公路边向陈某2购买了2次毒品,每次1000.3克,用于了吸食;代某某、陈某1,还有与代某某一起来的我不认识的男子,他们在我居住的女友房屋来过,来洗了澡就走了,未在此房屋内吸食毒品;仅容留了彭某某吸食过一次毒品,有一次是我吸食过了,彭某某才过来吸食了几口剩余的毒品,并在彭某某家中吸食过一次毒品。

 

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赞同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但是指控被告人容留代某某、陈某1、袁某某吸食毒品的证据不足,仅有单方陈述,也无通话记录详单等证据印证,其指控的第123项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有正当的职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

 

1.20163月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x华容在位于大英县蓬莱镇”蓝谷丽苑”暂住屋内留吸毒人员代某某、陈某1等人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63月底的一天下午3点过,被告人陈x华在位于大英县蓬莱镇”蓝谷丽苑”暂住屋内容留吸毒人员代某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6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x华在位于大英县蓬莱镇”蓝谷丽苑”暂住屋内容留吸毒人员代某某、袁某某等人一起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64月的一天,被告人陈x华在大英县蓬莱镇”蓝谷丽苑”暂住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5.201652922时许,被告人陈x华在大英县蓬莱镇”蓝谷丽苑”暂住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采用烧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66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x华位于大英县蓬莱镇”蓝谷丽苑”暂住房间内查获并扣押了用于吸食毒品的工具吸管、锡箔纸。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起诉意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没收保证金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以及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类型和时间。

 

2.挡获说明,证明大英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陈x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66日立案侦查,同日在陈x华位于大英县蓬莱镇”蓝谷丽苑”住处被抓获归案。

 

3.尿检报告,证实201666日,经大英县公安局对陈x华新鲜尿液提取,对其进行现场胶体金法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测,其检测结果呈阳性,其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661420分,大英县公安局依法提取彭某某新鲜尿液进行胶体金法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

 

4.指认照片,证实陈x华指认其2016910日由遂宁出发至万州,14日由万州回遂宁的火车票,其在取保候审期间离开居住地。

 

5.情况说明,本案陈x华所供述的其向陈某1、陈某2处购买毒品,陈某1、陈某2涉嫌贩卖毒品已移送公诉机关起诉。

 

6.身份信息打印件,证实陈x华基本身份信息情况。

 

(二)证人证言

 

1.代某某证实20163月底的一天中午,我当时在”老九”的家里面耍,陈某1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问我有没有东西他想拿几克,我说你等一下我帮你问一下,我就给陈某2打电话问他有么有东西别人要几克,陈某2说要好多都有。

 

我给陈某1回电话说有,你具体要好多,陈某1说拿5克嘛,但是要先欠点钱,我让陈某1到老九的家里面等我,我回去帮你拿,过了一会儿我到陈某2家里拿了10克毒品,这10克毒品,我在”老九”家中拿了5克给老九的一个朋友,我拿了3克给陈某1,陈某1当时没有给钱,陈某1拿了毒品就走,到了晚上78点左右的陈某1给我打电话他说我把钱给你,我这会没得东西了,你把剩下的2克给我拿过来,我让他到阳光丽城来拿,过了一会儿他和他一个朋友开车过来把我接起,我们一起坐车到了”一号庄园”,在车上陈某1给我拿了三百还是四百我记不清楚了,我把2克冰毒交给陈某1了。

 

在老九的家中给了陈某1我一开始只给了陈某13克冰毒,这3克冰毒我们商量的是每克冰毒100元,但是陈某1当时没有给我钱,钱是晚上我又给陈某12克冰毒的时候给我的,白天只给了陈某13克冰毒因为我要自己留着一点吃,当天晚上可能是78点钟的样子,我在”一号庄园”门口的一辆车上将毒品交给陈某1的。

 

老九叫什么我不知道,是我通过一个朋友认识的,他住在”珈蓝谷”小区,具体位置我知道,但是栋数我说不上,他的电话后四位是2988

 

当时有我,有”老九”还有陈某1,和老九的两个朋友在老九的家中,在”老九”的家中是都吸食了毒品冰毒,当时我们在场的五个人都吸食了,就吸食的冰毒。

 

所吸食的毒品我去的时候他家里就有点点,后来我又在陈某2那里拿了2克来吸食,但是没有吸完,我去老九家的时候,老九和他的两个朋友就在他家里,我去了之后陈某1才来,所用的吸毒工具是老九家里的。

 

当天我到老九家的时候,之前老九和他的两个朋友在他家里面了,我们四个人将在我手里购买毒品的那个人拿出来的毒品吸食完了。

 

后来陈某1来了之后我又拿了2克毒品冰毒吸食,但是没有吃完,我们第二次吃了之后陈某1先离开老九的家,我再走的,他的两个朋友最后才走,到了下午三点过的时候我一个人又到老九家里去耍,我和老九把之前那2克没吸食完的吸食完了。

 

当时我在老九家中和他的朋友一起耍的时候,陈某1给我打电话说要买毒品,他的其中一个朋友听到说1001克而且马上就拿得到,他说帮我也拿点嘛,我说你要好多嘛,他说要5克,我说给100元跑路费嘛,他给了我100元,之后我到陈某2家里去拿10克毒品冰毒,这10克冰毒我给了3克给陈某1,给了5克他那个人,我把5克给他之后他就给我拿了500元。

 

我听老九好像喊的他”东哥”,他还开了一辆米黄色的天籁车,车牌号我记不清楚了。

 

20163月底那天中午阵,我在老九位于珈蓝谷的家中将5克冰毒贩卖给东哥的。

 

冰毒我是按照每克1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东哥的,东哥还给了我100元的跑路费,我总共收了东哥600元。

 

第二次供述,我和袁某某还在”老九”的家中吸食过冰毒:时间就是在20163月初,就是在陈某2家中一次吸食了冰毒的第二天,因为我和袁某某在步行街不好耍,我给老九打电话,我问他在哪里耍,我不好耍得,找你耍,老九说我在家里你过来嘛,我问他在哪里?他说你到了珈蓝谷幼儿园给我打电话,我下来接你,我和袁某某过去了,老九把我和袁某某接到他在珈蓝谷小区,到了老九家中之后我和袁某某把毒品拿出来,老九拿的吸毒工具,当时老九家里还有两个三十几岁的女的在家中,我们五个人吸食了大概有1克左右的冰毒,我们吸食完冰毒我和袁某某还在老九家里耍了一会,我们走了。

 

我们去的时候老九家中还有两个女的,加上我和袁某某,我们有五个人在老九家中吸食了冰毒,吸食毒品所使用的吸毒工具就是老九家里的。

 

这次吸食毒品的具体地址就是在老九的家中,他的家在老城珈蓝谷小区,具体时间就是在20163月初的一天白天下午一两点钟左右。

 

这次吸食了多少冰毒也说不上有好多,反正我们五个人都吸食了的。

 

是用烤吸的方式吸食的,把冰毒放在锡箔纸上然后用打火机在下面烤,再将冒出来的烟子吸进冰壶里面。

 

2.陈某1证实在老九家吸食毒品的详细过程是20163月中旬的时候,代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在哪里?”我说在家里。

 

他说”过来耍”。

 

意思就是吸毒,他说在咖蓝谷下面一点,你过来嘛,我来接你,于是我挂了电话,我走拢的时候,看见代某某在路边站起等我,我跟他来珈蓝谷旁边的一个小区里面的一个七搂上,代某某敲门,里面把门打开,我就跟着进去,看见一个中年男子,代某某给我介绍说”这就是九哥”。

 

代某某从身上拿了一小包冰毒出来,把冰毒倒在锡箔纸上用打火机烤,我和九哥、代某某三人轮流吸食。

 

之后我还在代某某那里买了2克冰毒,这个房子是九哥的家,吸毒工具在客厅的茶几上放起。

 

20163月的一天中午,我给代某某打电话说要买毒品,代某某说现在没有,等我问下,过了一会代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要好多?我说要5克。

 

代某某叫我到老九家里面去,我去的时候,代某某给了我3克冰毒,我说这么一点,代某某说没得了,只有这么多,我看见他们两个在吸毒,我问代某某,还有没有?我吃点,代某某从身上摸出一小包冰毒出来,倒了一点在锡箔纸上,代某某用打火机给我点起,于是我也吸食了两口就走了。

 

3.袁某某证实我在家住大英县蓬莱镇伽蓝谷小区外号叫”老九”的男子家中吸食过毒品。

 

具体情况是20163月初的一天,也就是我上面提到的陈某2家购买那1克冰毒的第二天,我接到”老九”的电话,他叫我送1克毒品到咖蓝谷小区门口,他到门口接我们,随后,我和代某某一起过去的,”老九”在小区门口接到我们两个之后,我们三个人一起到了”老九”位于珈蓝谷小区的家里面,我把一个装有1克冰毒的白色塑料袋递给了”老九”,”老九”拿了200元给我,当时他家里还有两个女的,我和代某某在”老九”家里耍,耍了一会儿,我们三个人还有那两个女的一起吸食冰毒,吸食完了之后,我和代某某离开了。

 

4.彭某某证实20166612时许,我在大英县蓬莱镇珈蓝谷小区家中休息,我接到”九哥”的电话,他喊我到他家里吃饭,并喊我带三根吸毒用的吸管过去,因为我家中有吸管,我随身带了三根吸管,14时许我与我朋友尧某某两人一起往九哥家中走,刚开门有警察在就九哥家中,现场被控制的有九哥与一个年轻娃儿,我和尧某某随后也一并带到大英县公安局。

 

对提取的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成分检测结果呈阳性。

 

我清楚,我确实吸食了毒品。

 

20166512时许,我一个人在家中,我接到”九哥”电话,电话里”九哥”说是要到我家中来耍一会儿,过了半个小时的样子,”九哥”一个人来到我家中,九哥从他身上拿出一小包毒品冰毒、锡箔纸,我用家中的矿泉水瓶和吸管自制了一个吸毒用的冰壶,我们使用这些吸毒工具将冰毒放在锡箔纸上用打火机烤,通过吸管吸烤起来的烟雾。

 

我们两人一人吸食了几口,没吃完剩下一点。

 

”九哥”在我家耍了半个小时的样子,他说他有事情就走了。

 

当日19时许,我一个人在家中将那些剩下的冰毒拿出来吸食完了,到了20时许我女朋友尧某某从成都来到我家里。

 

”九哥”家里吸食毒品的情况,20164月份的一天,”九哥”给我打电话,喊我到他位于珈蓝谷旁边的小区家里吃饭喝酒,当时尧某某和我在一起,我们两个就去了”九哥”家里,到了之后,”九哥”认的一个大姐在家里煮饭,煮好之后,我、尧某某、”九哥”还有大姐一起吃饭后,大姐走了,我们三个人坐在客厅里面,”九哥”用矿泉水瓶瓶和吸管在做冰壶,又从他的裤子包包里面拿了一小袋冰毒和锡箔纸出来,在家中的客厅里开始吸食,随后,我也吸食了几口,吸食了之后,我和尧某某离开了,”九哥”继续在吸食。

 

这次有我和”九哥”吸食了的,尧某某在旁边玩手机,她没有吸食。

 

吸食冰毒的工具冰壶是”九哥”用矿泉水瓶瓶做的,锡箔纸是”九哥”从自己的裤子包包里面拿出来的。

 

冰毒也是”九哥”从裤子包包里面拿出来的。

 

201652922时许,我当时在大英县城区转路耍,就给”九哥”发了短信息,问他有没得,”九哥”告诉我,他在家里,已经没得了,都在刮管管里面的了,叫我过去,刮点吃点,到了23时许,我就到了”九哥”家里,看见”九哥”在刮吸管里面残留的冰毒,刮了一点出来,”九哥”给我说,他之前吃了的,刮出来的,我吸食了两口就没有了,之后,我就在”九哥”家里坐了一会儿,就回家去了。

 

5.尧某某证实今天来大英县公安局是因为彭某某吸食毒品的事情,我跟着来大英县公安局说明情况。

 

我认识彭某某,我和他在耍朋友,交往了有三年多了。

 

彭某某我只知道他已前开面包车帮工地拉人去上工的,后来又去做二手车生意,现在在做什么我就不清楚了。

 

今天事情的经过,因为彭某某明天要过生了,我想回来给他过一个生,于是我昨天从成都坐野地到大英,到大英后都已经是接近晚上8点了。

 

彭某某从乡头回来了,因为我怀疑他有其他女人了,昨天我们为了这些事情打了一架。

 

打了后,我们两个一直怄气,今天我睡到13点过,准备出去吃饭。

 

走到小区的门口的时候,我看见他往九哥家的方向走,他给我说九哥喊吃饭,我说不去九哥家吃,我们在外面吃,彭某某说九哥喊吃饭嘛,就在九哥家吃饭嘛,我们往九哥家方向走,因为彭某某走的快些,他先到九哥家。

 

我到九哥家的时候看见防盗门是关着的,我敲门,警察给我开门了,后来我们被带回大英县公安局接受调查了。

 

我清楚彭某某吸食毒品的事情,为他吸食毒品的事情我们吵个架,昨天为他吸食毒品的事情我们还吵过架。

 

以前我也听过关于彭某某吸食毒品的消息,但我没有亲眼看过。

 

直到20164月上旬的一天晚上,我放假从成都回大英来找他耍。

 

彭某某给我说九哥喊他到九哥家去耍一下,我们走九哥家去了。

 

我们走到九哥家去的时候,我们跟九哥打了一个照面,我们来到九哥家客厅,看见九哥家的茶几上有矿泉水瓶子上插得有吸管,因为在电视里面看见过,我知道那是吸毒工具麻壶,我在沙发上坐起耍手机,九哥和彭某某就在那聊天。

 

我在看手机的间隙抬头看他们的时候,看见一股烟子从他们那边冒出来了,我看见了也没有开腔,我们坐了一下就走了。

 

6.唐某某证实我现在大英县卖点小东西,我在屋头的时间很少。

 

我认识陈x华,我们在一起有两年了,只是没有办理结婚手续。

 

x华老家是隆盛,现在有两个妹子,那两个妹子平时把我喊的阿姨,陈x华今年有46岁,现在陈x华有时候在建筑工地上打工,没事的时候就在家种地。

 

蓝谷丽苑的房子是我买的,属于我个人所有,陈x华只是居住在蓝谷丽苑而已。

 

x华平时是住在蓝谷丽苑的家中,我是在2010年左右认识陈x华的,我和陈x华确立了恋爱关系,在2014年的时候我们两同居的。

 

我是在2016年年后把我家的钥匙给他的。

 

我经常在大英县几个场镇卖东西,白天基本不回家,晚上有时候我到乡下卖东西也不得回家。

 

他没有固定工作,有时候工地上作活路,有时候又在跑车。

 

x华吸毒的事情我没有亲眼看过,我也不知道这个事情,只是偶尔有人来我们家坐一下就走了,我问过陈x华是不是在外面有事情,他说没有,他这么大的人了,知道厉害关系。

 

我知道陈x华容留他人在家中吸食毒品的事情。

 

(三)被告人陈x华的供述,201665日午饭后,我在家住在珈蓝谷小区的彭某某家里吸食了毒品冰毒,他今天在我家被公安局带走了。

 

到彭某某家里吸食毒品,好像是我给他打的电话,吸毒工具也是我拿过去的,所吸食的毒品是我拿的,是以前我在一个叫陈某2的男子手中拿的,我一直放在家里没有吸。

 

陈某2我是通过代某某认识的,他好像是养羊子的,还是在隆盛上班的。

 

在陈某2手中购买毒品的情况,具体时间我记不很清楚了,应该是在3月份的时候,那天晚上我给陈某2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说他在家里,我问他有东西没得我拿100元钱的,他说有,让我到他家里去,我到了陈某2在阳光丽城的家里后,在陈某2的客厅里面他给我拿了一小包冰毒,我给了陈某2100元,我就离开了,陈某2电话后四位2088

 

彭某某他在我家里吸食过一次冰毒,应该是在20164月份的样子,那天中午彭某某和他姓尧的一个女朋友来找我耍,我现在这个女朋友唐某某还做了午饭,我们四个人吃了午饭之后,唐某某就走了,过了一会了我拿了一小包毒品出来和彭某某在客厅里面吸食了冰毒,我和彭某某吸食了冰毒。

 

所使用的吸毒工具是我在家里做的,我平时在家里就是把吸管做好,不放在矿泉水瓶子上面,要吸食的时候就找个矿泉水瓶子装起就可以用。

 

平时家里有女人家的时候我把吸管藏起来。

 

吸管就是今天警察在我家里搜到的那个样子。

 

此次与彭某某就是在我现在的女朋友唐某某的家里,他家住在大英县南谷丽苑,我有他家的钥匙。

 

我和唐某某是在去年8月份认识的,认识没多久我们确立的男女朋友关系,我到大英县都是在他家里住,他现在在隆盛卖衣服,我来了之后唐某某有空就上来,没空就不得来。

 

此次所吸食的冰毒是我在一个叫陈2的男子手中购买的。

 

我只在陈2手中购买过一次冰毒,就是这次彭某某和一起吸食的冰毒,应该是在4月的一天白天,我给陈2打电话问他有没有东西我拿100元钱的,陈2说有,让我到他小区外面等我,打了电话后我就到陈2在老火车站附近的家外面去等他,我在陈2家外面的马路上等了一会了陈2把冰毒给我拿出来了,我给陈2拿了100元钱,陈2给我拿了一小包冰毒我就走了。

 

我知道袁某某这个名字,但是把人对不上号了,就是现在看见都可能不认识了。

 

我认识代某某,他偶尔要把他的朋友带到我家里来耍。

 

x华第三次供述,我和代某某是在我金元镇工地上干活的时候认识的,代某某也是金元的人,陈某1和袁某某是代某某带到我家里来耍的,陈某1我平时喊的陈2,袁某某我喊的袁3,袁3好像只是到我女朋友唐某某家里来过一次,他们来的时候唐某某没在家,他们来的时候我们没有吸毒,彭某某是我的邻居,他家就住在珈蓝谷小区的,离唐某某的家很近,彭某某在唐某某家里吸食过一次毒品,就是在公安机关抓我的前面没得几天,可能是在五月底的时候,那天我一个人在唐某某家里耍,彭某某跟我联系,问我在干什么,我说我一个人在家里面耍,他就过来了,彭某某过来之后他先是在客厅里面耍手机,我在我卧室里面吸食毒品,他看见了之后他说他喝一口,我把冰壶给他了,彭某某吃了两口之后又到客厅里耍手机。

 

唐某某不晓得我将朋友带到他家里吸食毒品。

 

x华第四次供述,自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我基本都是在家里耍,出门的时间都比较少。

 

现在不吃毒品了嘛,我还是要做事情了,这段时间前面几天我到重庆万州去了一趟,我是2016910号到的万州,2016914日回来的。

 

外出没来得及向大英县公安局隆盛派出所请假报备,我女儿给我打电话说他的老人公检查出癌症,让我过去一趟,当天走的比较着急我就没有给派出所请假。

 

在唐某某位于大英县蓬莱镇”蓝谷丽苑”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情况我说不上来了,我记得代某某来过几次,还有的时候他还带其他人过来,还有陈某1也来过一次,还有就是彭某某了。

 

都容留了代某某、还有代某某带过来的一个人我说不出来名字了,还有陈某1和彭某某在唐某某的家中吸食毒品,以上几个人吸食毒品的情况我说不上来了,他们在唐某某的家中吸食了几次毒品记不到了(摇头)。

 

当天公安机关搜出来了几根吸管,和一卷锡箔纸。

 

(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陈久华对其认识的代某某进行辨认;陈久华对向其贩卖毒品的陈某2进行辨认;陈久华对向其贩卖毒品的陈某1进行辨认;陈久华对其暂住房内吸毒的人员彭某某进行辨认。

 

代某某辨认其在20163月初的一天他与袁某某在老九的家中吸毒的老九。

 

袁某某对其在20163月份的一天代某某带他到老九家吸毒的老九进行辨认。

 

彭某某对九哥的男子进行辨认。

 

尧某某对其在九哥家看到九哥与彭某某吸毒的九哥进行辨认。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照片,证明侦查人员在陈x华左边裤包内搜出一卷锡箔纸,在其暂住大英县蓬莱镇蓝谷丽苑小区13单元7楼房饭厅的酒柜上搜出用红色塑料袋装的三根吸毒用的吸管,以上物品均依法扣押,搜查照片13张。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陈x华辩解仅容留了彭某某吸食过一次毒品,另有一次彭某某过来吸食了几口剩余的毒品,并在彭某某家中吸食过一次毒品,但是证据之间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实被告人陈x华作案的基本事实。

 

上列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华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规定,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x华对公诉机关指控容留彭某某吸食毒品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辩解代某某、陈某1及与代某某一起来的不认识的男子是在其居住的房屋洗了澡就走了,未在此房屋内吸食毒品,而本案有无利害关系的代某某、陈某1、袁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其辩解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鉴于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有正当的职业,请求法院从轻判处的意见可以考虑,但是毒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宜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115日起至201746日止)。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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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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