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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7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小区**栋**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决定,于2016年8月3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2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街与**街交口处,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卖给其朋友王某某毒品一包(0.67克),约定日后支付毒资。现毒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当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再次与王某某约定以人民币700元价格卖其毒品2包,宋某某驾车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室王某某居住地交易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扣毒品7包(合计3.7克), 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毒品照片;2.书证:毒品扣押清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毒品扣押笔录、称重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松
2016年12月20日
来源于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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