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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贩卖、运输毒品达近二十公斤 经智豪律师辩护获缓刑不死

2016-04-19   标签: 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 缓刑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汉族,1975年10月23日生,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捉获,并于次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于2009年7月20日被逮捕。
司法机关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曾于2008年11月,李某与当时身在成都的刘某共谋,由李某出资将人民币22.5万元打入刘某指定账户,由刘某从成都购买K粉(氯胺酮)约17500克。刘某在次日将购得的毒品运至重庆,由受李某指使的张某从刘某处接货后转交给李某,后李某将大部分K粉在重庆贩卖给他人。2009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在李某南岸区的暂住地出租房内将其抓获,并当场在其暂住地查获K粉(氯胺酮)4包共计2066.8克、冰毒(甲基苯丙胺)8.4克、仿制式手枪1支、子弹8发。
辩护方案:
智豪律所接受李某家属的委托后,指派了资深律师承办此案。主办律师拿到案卷资料后,在仔细研读充分了解了案情的同时,安排了与李某多次会见,把握了如下案件事实:本案李某确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进而确定了:从李某认罪态度、是否有立功表现及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等量刑情节入手的思路,旨在将对李某的刑罚降到最低。
辩护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基于上述辩护思路,主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李某贩卖、运输的毒品数量中有14千克K粉(氯胺酮)的证据是不充分的;2.李某没有找刘某买毒品;3.李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毒品下家,有检举立功行为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最终判决李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与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在智豪团队的不懈努力下,最终为当事人获得了免死金牌,让几乎丧失了存活希望的当事人吃了颗定心丸,让其对未来又抱有了美好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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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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