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贩卖毒品罪 > 裁判文书

敖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由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2   标签: 贩卖毒品罪 甲基苯丙胺 从轻处罚 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敖某某,女,199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铜梁区********号。20168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12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12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8月的一天,被告人敖某某在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办事处****号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王某某,获赃款500元。

 

2016824日,被告人敖某某再次在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办事处****号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将1小包可疑白色晶体和4颗红色药丸贩卖给王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1小包可疑白色晶体和4颗红色药丸。经鉴定,可疑白色晶体和红色药丸中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另查明,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驻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敖某某的供述;

 

4.被扣押物品鉴定意见书;

 

5.贩卖毒品地点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  

 

20161221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查看全文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 0/35

    您填写的咨询标题过于简短,律师无法理解,请将文字数量控制在5-35范围

    例如: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0/1000

    您的案情描述过于简单,律师会无法理解,描述越详细,律师回复质量越高哦!(文字数量大于15)

    例如: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电话咨询

短信咨询

查看地图

在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