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毒品犯罪刑事判决 >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适量较大 如实供述判有期——任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03-20   标签: 非法持有毒品罪 麻古 海洛因 冰毒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31118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

20151015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2日,1027日日被刑事拘留,116日被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518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于20152月开始在重庆市渝中区某小区5单元2-1居住。

 

其于同年101513时许在上述房间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居住的房间内查获被告人任某某非法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0.9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64克和海洛因1.12克。

 

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涉案毒品的照片,书证到案经过材料、户籍材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毒品检验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毒品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027日起至2016426日止)

 

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9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64克和海洛因1.12克予以没收。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查看全文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 0/35

    您填写的咨询标题过于简短,律师无法理解,请将文字数量控制在5-35范围

    例如: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0/1000

    您的案情描述过于简单,律师会无法理解,描述越详细,律师回复质量越高哦!(文字数量大于15)

    例如: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电话咨询

短信咨询

查看地图

在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