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毒品犯罪刑事判决 > 容留他人吸毒罪

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如实供述获轻判——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03-20   标签: 容留他人吸毒罪 从轻处罚 取保候审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818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县,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

20158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8日被取保候审。

20164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6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4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瑞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5月至8月期间,在本市渝中区XXXXXX号租住屋内,多次容留谭某某、王某吸食毒品并积极为王某联系购买毒品。

 

其中容留谭某某、王某二人共同吸食毒品2次,容留谭某某单独吸食毒品3次。

 

2015819日,公安人员在本市渝中区XXXXX店将被告人刘某某捉获,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谭某某、蒋某、谭某某、冷某某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目无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租赁房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429日起至2016928日止)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查看全文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 0/35

    您填写的咨询标题过于简短,律师无法理解,请将文字数量控制在5-35范围

    例如: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0/1000

    您的案情描述过于简单,律师会无法理解,描述越详细,律师回复质量越高哦!(文字数量大于15)

    例如: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相关阅读: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电话咨询

短信咨询

查看地图

在线联系